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 [1]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五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
谣言的英文名为rumor,《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将之解释为一种缺乏真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社会心理学和传播学上多使用这一解释。例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认为:“谣言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2]美国学者彼得森和吉斯特认为:“谣言是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3]法国学者卡普费雷则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4]国内学者王国华等认为,网络谣言可定义为在网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未经证实的特定信息。[5]根据上述定义,谣言没有真假之分,因为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所以无法确定真假。
汉语中的“谣言”与英语的“rumor”意义并不完全相同。《辞海》中对谣言的解释有二:一为民间流行的歌谣或谚语。二为没有根据的传闻或凭空捏造的话。如谣传、造谣。显然,汉语日常语境中的“谣言”应该是指虚假的信息。对于未经证实的、真假难辨的信息,人们习惯上称之为“传言”、“传闻”。
谣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但有所规范。例如《刑法》第105条对“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上认定的“谣言”应当属于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而不是“未经证实”的信息。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传播的媒介转向了网络平台。综上分析,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将网络谣言定义为:在网络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