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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印发的《黑龙江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黑政办函〔2015〕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做好有效处置我省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充分准备,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处置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危害。
(2)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快速响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快速高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3)提前准备,强化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对准备。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